Page 13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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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责权利,如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不够严谨,很可能会因此发生纠纷,影响后期
交易进展。
(三)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风险的防范策略
1. 依法合规做好报批和评估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资监管要求进行报批和评估。在股权转让前,尽量提
前与审批单位沟通,完善相关工作,确保转让事项能顺利通过审批。在转让合同
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报批义务人、明确未经审批报批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
防范审批风险。在评估时,要重点关注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对
无形资产的评估等,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 防范进场交易风险
(1)严格规范进场交易
除非属于 31 条规定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否则,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
依法严格进场交易,遵守进场交易程序和要求,防范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
风险。
(2)妥善签署意向协议书
为更好地推进股权转让,节约时间和进场交易时间,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方可
以在进场交易前选定意向受让方,并签署意向协议书,但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要
注意合同条款围绕“意向性”设置,明确约定意向书不对各方构成强制性约束,
避免在协议中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承诺条款,如排他性条款、价格锁定
等。二是在意向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对该协议事项保密,同时
约定相应违约责任,防范泄密和合作风险。三是合理设置保证金或违约责任条款,
保证金或违约责任的设置要达到足以震慑对方不轻易违约的目的,防范意向受让
方不报名摘牌引发纠纷。即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或违约责任条款,如意向受让方
未按协议约定参加报名摘牌,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或因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意向性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进场摘牌,属于违约行
为,转让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未约定相应保证
金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可向违约方主张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四是不要
让受让方深度参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前期事宜,如参与审计、评估机构选定、参
与挂牌价格的设定等行为,避免据此被认定为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私下直
接交易的目的,导致意向协议无效,从而影响整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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