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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转让方还可能按过错原则依
             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中的“书面通
             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在实践中,
             进场交易是否属于同等条件之一,也存在争议。如认为进场交易属于同等条件之

             一,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必须进场交易,否则丧失优先购买权;如认
             为进场交易不属于同等条件之一,则其他股东只需要关注交易所相关信息,在其
             他条件同等时,不进场交易即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各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并不统

             一,且并无法律强制力,仅仅用于参照执行,所以如产权交易所制定“其他股东
             未进场交易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交易规则,不能用来对抗《公司法》
             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能因为其他股东未进场交易就剥夺其优先购
             买权。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要注意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问题,防
             范发生诉讼风险,影响现有交易的进展。

                  4. 股权出资瑕疵的风险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指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行为。根据最高
             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转让方在尚未对目标公司实缴全部出资的情况

             下对外转让股权,则转让方的出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目标公司及债权人仍有权
             要求转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受让方如对此知情,也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除非受
             让方能证明其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瑕疵出资的情形,才能免除连带
             责任。同时,受让方也不能以转让方出资瑕疵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除
             非转让方存在恶意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则受让方可以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

             该股权转让合同。
                  5. 合同条款风险
                  产权交易所一般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性合同文本,股权转让双方可

             以直接使用,也可以在该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选择在示范
             文本之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实践中,交易所的示范文本往往不能满足实际
             需要,尤其对于交易条件复杂,需设置交割先决条件、设置担保条款、违约责任
             等条款时,转让双方基本都会修改示范文本,或拟定专门的补充协议,细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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