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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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如果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由
               于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

               权,保障转让方收回投资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
               法律赋予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之同意权,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同的效力未定。如果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能获

               得同意,则协议获得补正将认定有效。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有很多,并且不同的法
               律问题都会影响到股权转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所以,公司股东要想更好地转让

               自身股权的同时,还不损害公司利益和权利。首先,股东要充分考虑到股权转让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保证转让过程不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切实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所以,在转让过程中之所以会受到其他股东的限制,

               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剩余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保证转让股东的权益受到
               相应的保护。如果转让股东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限制无法将自身的股份转让出去,
               那么就会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本没有受到相应的保护。这就充分表明,公司股

               权转让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直接会对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所以,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既要保证股权转让者能够遵循自身的意愿将股份转让
               出去,同时还要保证这一转让过程不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二)我国股权转让制度立法存在的缺陷
                   1. 内部缺陷
                   首先,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形式已经明确做出了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在内部进行转让。但是,内部转让存在的问题隐患就是很容易
               导致公司内部出现一人独大的局面,如果公司内部出现归一性的情况,那么就表
               明公司的实际管理形式与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不符,从而使得在认定公司权

               利时出现分歧;其次,有部分公司内部股权转让过程完全没有根据明确的规定和
               流程进行,只是凭借其他股东自治原则进行转让,所以即便在转让完成后也根本
               无法出具相应的证明,促使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形同摆设,根本无法发挥出其价

               值和作用。由此可见,可能公司内部股权转让规章制度比较完善,但是只是在实
               践过程中并没有遵守其规章制度,所以这一问题也就是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存在的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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