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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2. 公司内部优先购买制度不完善
                  首先,由于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公司内部优先购买股权时间进行要求,所以

             在实施公司内部优先购买权益时,很少有内部股东会行使自身的权利,这样立法
             要求公司内部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益的法律就形同虚设,并且,如若不按照相应
             的要求进行股权转让,那么股东即便行使自己权利时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其

             次,在“同等条件”这一问题的确立标准上也较为模糊,在学术界对于“同等条
             件”的说法也存在很多理论学说,一是“同等条件”被认为是“相对平等”,这
             一学说就是表明优先购买股权的股东所提出条件不会比第三个人差,只有这样才

             能够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二是还有一种“绝对同等”学说,就是说所有的
             内容都要保持一致性,换句话来说就是要“绝对平等”,在这一理论的确立上很
             多公司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使这一问题的确立标准十分模糊。

                  3. 外部缺陷
                  首先,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过半数的统计要求,但是并没有进一
             步明确“过半数”的具体内涵,无法清晰确立是出资过半还是人数过半;其次,

             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拟定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股东
             反对股权外转,但是自己又不购买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转股人
             陷入两难的境地,使得转股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所以在这样的情况

             下,就十分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1. 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益

                  在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要想保证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不受影响。首先,
             就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益,在相同平等的条件下,如果股份公司能够优
             先打开这一权益,就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不受影响。要想将这一

             形式更好地践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就要将转股人手持股份的价格、转股人基本
             情况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公司各个股东,并要求公司股东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责任,那么在转让股份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都要

             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承担。但是如果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告知责任,而公司内
             部的其他股东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那么就可以直接视为公司内部其他
             股东自动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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