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132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2. 公司内部优先购买制度不完善
首先,由于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公司内部优先购买股权时间进行要求,所以
在实施公司内部优先购买权益时,很少有内部股东会行使自身的权利,这样立法
要求公司内部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益的法律就形同虚设,并且,如若不按照相应
的要求进行股权转让,那么股东即便行使自己权利时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其
次,在“同等条件”这一问题的确立标准上也较为模糊,在学术界对于“同等条
件”的说法也存在很多理论学说,一是“同等条件”被认为是“相对平等”,这
一学说就是表明优先购买股权的股东所提出条件不会比第三个人差,只有这样才
能够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二是还有一种“绝对同等”学说,就是说所有的
内容都要保持一致性,换句话来说就是要“绝对平等”,在这一理论的确立上很
多公司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使这一问题的确立标准十分模糊。
3. 外部缺陷
首先,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过半数的统计要求,但是并没有进一
步明确“过半数”的具体内涵,无法清晰确立是出资过半还是人数过半;其次,
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拟定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股东
反对股权外转,但是自己又不购买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转股人
陷入两难的境地,使得转股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所以在这样的情况
下,就十分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1. 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益
在股东转让股权过程中,要想保证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不受影响。首先,
就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益,在相同平等的条件下,如果股份公司能够优
先打开这一权益,就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不受影响。要想将这一
形式更好地践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就要将转股人手持股份的价格、转股人基本
情况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公司各个股东,并要求公司股东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责任,那么在转让股份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都要
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承担。但是如果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告知责任,而公司内
部的其他股东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那么就可以直接视为公司内部其他
股东自动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益。
·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