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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家税务总局令 2014 年第 32 号)将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纳入考察的范围,对反避税
立案程序进行了职责划分;2015 年 2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
以下简称 7 号公告),对于“合理商业目的”和“不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明确
的区分,对于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细化了相关交易的税收征管要求,同时提
出“安全港规则”。2017 年 12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对税款的扣缴
进行了责任的细化。
(二)完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对策
1. 完善相关税法体系,明确“合理商业目的”
目前,我国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法规还缺乏一定的时效性,多数
都是部门的规章,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缺乏明确的执法依据,并且规章
的衔接程度不够紧密,同时还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首先,要积极推进税收
立法的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
收征管的规定,为税务机构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对我国非居民企业间
接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统筹规划,防止由于口径不统一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法规的
现象;最后,要在立法层面上保证法律的可行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用语需要明
确且客观,防止产生歧义。
虽然 7 号公告中对于“合理商业目的”提出了 8 种考察的角度,但是每一条
都未具体地指明规范性的判断原则,还需要明确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标准。针对
“合理”需要作出明确的判断,一是要判断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是
否产生了税收收益;二是要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投资动机,并判断过程的合法性以
及避税意图;三是要判断非居民企业股票的交易层次,看是否存在短期内的不合
理的目的;四是要判断中间公司的经营时间以及中间公司撤资的时间是否属于非
正常期间,以此来判断中间公司是否是非居民企业由于避税目的而专门成立的;
五是结合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几个主体的行为时间点综合考量,判断中间公司成立
所处的时间段,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经营时间是否在同一时段、股权转让交易
过程从发生到完成的时间段,从多方面来判断交易的实质目的,可以避免衡量单
一片面。此外,还需要完善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审查制度。首先,税务机关
需要对纳税人企业的避税目的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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