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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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权的转让,因为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架构通常比较复杂,境外转让股权时
               若纳税人不主动申报,中国税务机关很难发现非居民企业的避税行为。
                   (一)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基础

                   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该课税以及如何课税,应该有法理
               支持,包括征税原则与法律规定。
                   1. 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征管原则梳理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非居民企业的间接股权转让过程中,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中间公司间接转让
               境内公司的股权从而取得股权转让资本利得,这个经济交易行为比较隐蔽,按照交
               易的经济实质,课税主权国家应该根据经济行为的实际目的来确定是否对其课税。

                   (2)来源地优先征税原则
                   根据联合国《UN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税收的来源国享受优先征税权。
               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权益性投资的资产转让按照被投资企业
               的所在地来确定该项收益是否为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当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
               境内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属于非居民企业来

               源于中国的收益,来源国具有优先征税权。
                   (3)税收公平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

               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非居民企业的间接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权益性资本利
               得属于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特别是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标时,非居民企
               业规避了纳税,使得原本获取了权益性利得的非居民企业的税负比纳税能力比较
               低的纳税人更低,不管根据受益说还是负担能力说都有失公平,也会在一定程度
               上打击其他人的纳税积极性。

                   2. 中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课税的法律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 号,以下简称 698 号文)规定,按照“实
               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同时提到了“合理商业目的”的概念,并从
               反面定义了合理商业目的。2014 年 12 月 4 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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