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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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让金额合同,使财务账面上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公允价值,而是仅仅反映了一次转
               换关系。第三,部分企业虽然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但通过虚增当期的交易成本、
               增大交易过程中的费用,从而冲减股权转让所得,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 未建立股东股权登记台账
                   现阶段存在部分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股东变化情况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对
               于企业股权转让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充分的了解和应对,工作会缺失条理性。而且
               由于提交的税务登记资料不够完备,税务机关对于股东的信息资料的登记也不够

               详细,同时也极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3. 扣缴义务难以落实
                   第一,根据国税函〔2009〕285 号:股权交易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

               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和
               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为交易的形式多样,且涉及的具体流程
               较为复杂,本应该由转让方提供原股权的成本才能更为精准的计算这次交易应该
               缴纳的税金,但是转让方出于避税的需求经常隐瞒不报,不提供真实的转让成本,
               导致扣缴税款的义务难以落实。第二,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经常存

               在转让方不主动申报,受让方也没有代扣代缴的情况。如果参与交易的双方不能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交易信息的登记,相关部门就很难统计应缴的税款并把各
               种形式的税款清缴归库。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国家也没有正

               式设立相关的机构场所用以强制或督促其纳税,导致税款追缴也十分困难。
                   4. 异地股权转让难以监控
                   异地股权转让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按照我国相
               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而言,就其机构场所取
               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是与机构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
               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且选择的交易地点在境外时,这种情况应该按照法律,
               要么由转让方自行申报,要么委托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实际操

               作中对于交易情况的监控起来往往非常麻烦,由于距离遥远,而且许多企业申报
               不及时,对于异地交易的税款征缴的难度更为突出。
                   5. 税收政策有待明确
                   第一,缺少明确的定价政策,特别是企业间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必须按照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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