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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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权转让纠纷处理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建议
首先,明确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变动结果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股权转让
合同的法律性质。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中,既要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
果,也要清晰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包含着两种
行为,第一种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即权能转移。第二种则是使有限公司股权
发生实际转让的结果行为,即权属变更。其中所谓权能的移转就是双方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达成股权变动合意之后,受让方享有一种请求对方转移股权的权利。
而所谓权属变更,则是股东需要依照规定进行变更公司内部记载,而后再完成登
记机关登记公示的一种行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与股权转让结果是具有本
质区别,也就是说,虽然股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可能无效,但是股权转让结果并不
因此受到影响,依然可以有效。
其次,需要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清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溯及力。
股权转让的实现是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当股东没有变更股东名册时,股权转让行
为是没有生效的,股权也未发生变动。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的最终实现。两种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分开对
待,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一同看待。股东名册主要是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法律文
件,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设置股东名册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而
非是公司和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便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已经变更了
股东名册,进行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受让方就应该成为公司股东,对外具有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时由于已经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和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
出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变更其为公司股东。对于因受让方而导致股权
转让合同无效或不能实现的,出让人只能要求受让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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