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157

第四章  股权转让纠纷处理




               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从而致使担保合同也
               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支持此观点的法官较少;然而,更多的法官认为股权
               让与担保应的判定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认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存在是

               具有一定合法性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上,股权让与担保虽然没有明确的
               成文规定,但应当承认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开了对物权效力的定义,至今支
               持此种观点的法官人数最多。
                   (二)对内效力问题

                   担保人不仅要履行保存好股权的义务,还要确保行使股权的过程符合担保目
               的前提下履行,从而避免股权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况。通过股权让与担保的信托制
               度可知,如果债务人在到期内不能清偿全部的债务,那么债务人就要承担并赔偿

               债权人的损失。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对于哪方承担股权产生的收益和哪方承担股
               权的费用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大多数法官认为哪方承担股权的收益哪方就
               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当事人未就此问题达成协议时,采取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
               原则。在大部分国家以及地区,股权是由债务人管理并享受其权益的,自然也应
               由债务人承担股权产生的相应费用。

                   (三)对外效力问题
                   对外效力是指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的影响。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债权人与债务

               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第二层次是当事人与第三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样,债
               务人破产或者担保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与往常相比会有
               所不同。此时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不同的,分为债权人对担
               保股权的处分、第三人对担保股权的损害等情况。


                   四、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效力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认定标准
                   在当今社会,商业领域扩展自己经济活动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利用担保形

               式,以此来达到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目
               的。在实践中,传统的担保形式已经满足不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股权让
               与担保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成文规定,却是商业主体最喜欢利用的新型担保形式之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案件也越来越多,对其立法的需求也逐渐增强。股权让



                                                                                   ·149·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