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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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权转让纠纷处理
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从而致使担保合同也
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支持此观点的法官较少;然而,更多的法官认为股权
让与担保应的判定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认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存在是
具有一定合法性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上,股权让与担保虽然没有明确的
成文规定,但应当承认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开了对物权效力的定义,至今支
持此种观点的法官人数最多。
(二)对内效力问题
担保人不仅要履行保存好股权的义务,还要确保行使股权的过程符合担保目
的前提下履行,从而避免股权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况。通过股权让与担保的信托制
度可知,如果债务人在到期内不能清偿全部的债务,那么债务人就要承担并赔偿
债权人的损失。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对于哪方承担股权产生的收益和哪方承担股
权的费用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大多数法官认为哪方承担股权的收益哪方就
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当事人未就此问题达成协议时,采取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
原则。在大部分国家以及地区,股权是由债务人管理并享受其权益的,自然也应
由债务人承担股权产生的相应费用。
(三)对外效力问题
对外效力是指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的影响。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债权人与债务
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第二层次是当事人与第三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样,债
务人破产或者担保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与往常相比会有
所不同。此时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是不同的,分为债权人对担
保股权的处分、第三人对担保股权的损害等情况。
四、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效力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认定标准
在当今社会,商业领域扩展自己经济活动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利用担保形
式,以此来达到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目
的。在实践中,传统的担保形式已经满足不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股权让
与担保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成文规定,却是商业主体最喜欢利用的新型担保形式之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案件也越来越多,对其立法的需求也逐渐增强。股权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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