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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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量监督管理



              郢拜京兆尹,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兆司史违约,仲郢杀而
              尸之,自是人无敢犯”。宋代对于私人制造度量衡器的,处以死刑,以警示后人。
              唐宋统治者将度量衡管理法制化,对全国度量衡的统一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都
              起了积极作用。成化年间,同样明令禁止私人制造度量衡器,凡私造斛、斗、秤、

              尺,通商作弊者,则依法问罪,“两邻知而不举”或“主管官吏不行觉察”,“事
              发一体究罪”。私造度量衡器具的法律责任极其严苛,不仅限于私造者,而且对
              于主管官吏未尽到监督义务或者邻居知情而不报的,都按照私造者同罪来追究法
              律责任。清政府不仅制发标准器,还制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办法。具体如下:如

              收入钱粮,私自改铸部颁权制度,受笞刑一百;私下自己制造钱或度量衡器具获
              得利益的人,按照贪污罪来处罚,代为加工涉案产品的工人也需处以笞刑八十;
              负责监管的官员如果存在知情不报的行为,则需承担与犯法的人相同的责任,死
              罪可以减一等;如有人使用未经官方认证的度量衡,也需要处以笞刑四十。

                  1915 年 1 月北洋政府大总统公布了《权度法》,包括营造尺库平制的甲制
              和万国权度通制的乙制,并且制定了推行度量衡办理程序、度量衡特许暂行规则、
              度量衡检查执行规定等实施办法,作为各地划一度量衡工作的依据。1929 年国
              民党政府颁布《度量衡法》,确定公制为标准制,市制为辅制。光绪三十三年奉

              旨所编“大清新刑律分则草案”第十九章中,将“斛斗秤尺”改为“度量衡”,
              重新规定了“关于伪造度量衡罪”,共计 5 条,主要内容是:对于违反规定制
              造、贩卖度量衡器的,均按照情节的不同,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附加以
              不同数额的罚金,这种在刑法中设置针对伪造度量衡器的专章在中外法典中都是

              少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都意识到了计量的重要性,意识到了计
              量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1949 年 10 月成立了中央
              技术管理局,1950 年开始设立了度量衡处,1951 年向苏联订购了第一批计量标
              准仪器。1955 年成立了国家计量局,隶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于 1959

              年 3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进一步确定以国际公制为中
              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和统一公制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废
              除在中国使用的其他旧杂制(英制在特殊需要时可以继续使用),1977 年 5 月

              27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这些举措都是中国为了适应当
              时新中国的发展而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是从法制层面来对计量的监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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