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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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量监督管理
郢拜京兆尹,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兆司史违约,仲郢杀而
尸之,自是人无敢犯”。宋代对于私人制造度量衡器的,处以死刑,以警示后人。
唐宋统治者将度量衡管理法制化,对全国度量衡的统一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都
起了积极作用。成化年间,同样明令禁止私人制造度量衡器,凡私造斛、斗、秤、
尺,通商作弊者,则依法问罪,“两邻知而不举”或“主管官吏不行觉察”,“事
发一体究罪”。私造度量衡器具的法律责任极其严苛,不仅限于私造者,而且对
于主管官吏未尽到监督义务或者邻居知情而不报的,都按照私造者同罪来追究法
律责任。清政府不仅制发标准器,还制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办法。具体如下:如
收入钱粮,私自改铸部颁权制度,受笞刑一百;私下自己制造钱或度量衡器具获
得利益的人,按照贪污罪来处罚,代为加工涉案产品的工人也需处以笞刑八十;
负责监管的官员如果存在知情不报的行为,则需承担与犯法的人相同的责任,死
罪可以减一等;如有人使用未经官方认证的度量衡,也需要处以笞刑四十。
1915 年 1 月北洋政府大总统公布了《权度法》,包括营造尺库平制的甲制
和万国权度通制的乙制,并且制定了推行度量衡办理程序、度量衡特许暂行规则、
度量衡检查执行规定等实施办法,作为各地划一度量衡工作的依据。1929 年国
民党政府颁布《度量衡法》,确定公制为标准制,市制为辅制。光绪三十三年奉
旨所编“大清新刑律分则草案”第十九章中,将“斛斗秤尺”改为“度量衡”,
重新规定了“关于伪造度量衡罪”,共计 5 条,主要内容是:对于违反规定制
造、贩卖度量衡器的,均按照情节的不同,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附加以
不同数额的罚金,这种在刑法中设置针对伪造度量衡器的专章在中外法典中都是
少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都意识到了计量的重要性,意识到了计
量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1949 年 10 月成立了中央
技术管理局,1950 年开始设立了度量衡处,1951 年向苏联订购了第一批计量标
准仪器。1955 年成立了国家计量局,隶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于 1959
年 3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进一步确定以国际公制为中
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和统一公制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废
除在中国使用的其他旧杂制(英制在特殊需要时可以继续使用),1977 年 5 月
27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这些举措都是中国为了适应当
时新中国的发展而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是从法制层面来对计量的监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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