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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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量监督管理



              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对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
              贯彻实施,监督管理本部门的计量工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
              管理的需要,设置计量机构或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
              贯彻实施,监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我们要提高站位,服务大局,准确把握

              作为市场监管之基的计量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探索计量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
              着力点和结合点,建立和强化计量在质量技术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计量对经济
              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支撑和引领作用;要审时度势,精准定位,准确把握新时
              代计量工作的新方向;要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准确把握机构改革计量监管的新

              思路,进一步完善计量监管机制,强化计量监管重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中国目前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问题,也处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
              获得计量授权并不是按照符合一定的条件来获得授权,而是根据和政府的隶属关
              系,授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府掌握了太多主动权,并没有能够很好地

              发挥技术机构的自主性。
                  (四)缺乏刚性的计量监管法律责任
                  如果作出了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们的普遍认识。在作出
              了计量违法行为之后,自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针对相应计量

              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不够大,难免会出现不能够对这些计量违
              法行为产生威慑力,更不能够遏制其再次发生。中国现行计量法中的第五章专章
              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一内容,但我们细细阅读之后,就会发现,涉及追究计量违法
              法律责任的,基本上都是“责令停止制造”“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

              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较为含糊的规定,并未能够真正地起到遏制计量违法
              行为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国现行计量法作为计量法领域内根本大法的地
              位,也使得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很容易地沦为一纸空文,并没有体现出计量法的
              立法宗旨和目的。虽然《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对计量违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对与现行计量法相对应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罚款数额进行了具体化,但仍然处罚力
              度不够,基本上罚款的最高金额只包含了 500 元、1000 元、2000 元及 5000 元,
              可以看出,最高金额也只有 5000 元,很显然这些金额对于经济发展如此之迅速
              的中国现状来说,是很难起到防止计量违法行为、惩罚计量违法行为的作用。且

              多数法条中针对罚款的金额都是固定的,除了第四十一条中关于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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