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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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药品、保健品合规体系建设







                 第四章  食品、药品、保健品合规体系建设



                   第一节  食品安全合规体系建设:缘起、意义与架构



                  一、缘起:食品安全治理他律约束不足和自律失范

                  食品安全法提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实行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多元主体

              协同治理,强调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多元
              主体的加入拓宽了监督的渠道,提升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概率。但各
              主体对于食品安全监督多属于事后监督和外在规制,而食品安全治理更需注重事
              前防范,进行风险管理,外在规制虽必不可少,但风险预防受制于外在规制自身

              不足,产生的积极效果有限,而对风险预防至关重要的企业内部管控也自律失范,
              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
                  (一)行政监管:监督负担较重和监督资源稀缺的双重约束
                  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在历

              来强调“大政府”的我国,政府负有治理责任,即使在强调社会共治的今天,政
              府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诸如微
              生物技术、化工合成技术等技术在食品领域的大量运用,使得食品领域筑起了普
              通大众难以逾越的知识壁垒,政府更为有效、有力、有序的行政监管成为大众期

              待。但是,由于受信息获取不足、公共产品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在提供公
              共产品时也会发生无法有效满足公众期待的情况,政府和市场一样会存在“失灵”
              状态。
                  我国食品产业链涉及生产、运输、经营等诸多环节,包括手工作坊、小型企

              业在内的食品企业数量众多,同时化工技术和食品添加剂的引入,使得“外部监
              管”视角下的政府面临信息不对称困境。一方面,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使得食品
              从业者的不当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另一方面,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大了信息有效
              解码的难度,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长时间隐而未发。若要提高政府获取信息的效率,

              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但现实是政府受监督负担较重和监督资源稀缺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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