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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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Path of Med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重约束,尤其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基层政府,监督人员不足与监督任务繁重
             的矛盾尤为突出。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困境中,执法资源稀缺和执法负担过重,
             成为制约政府有效行政监管的刚性约束。
                 (二)社会监督:监督主体自身有效性欠缺

                 食品安全法提出要构建食品安全共同治理网络,这是消费者、行业协会、新
             闻媒体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新举措,意在缓解政府执法资源稀缺和执法负担过
             重的压力,缓解政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存在的效率不足问题。社会多元主体拓宽
             了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但多元主体自身具有的局限性,削弱了食品安全监督

             的有效性。
                 消费者是“社会共治”监督主体量最大的参与者,其覆盖面广,但专业知识
             限制其对食品行业内的信息进行正确的解码,同时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潜伏时间长,
             对人体的伤害显现慢,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难以形成准确客观的认知。新闻媒

             体作为“社会共治”网络中重要的一环,其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现和监督中具有重
             要地位,新闻媒体迅速的问题报道能够在第一时间吸引大众关注,政府随后跟进,
             “媒体先行—政府跟进”模式无疑是重要的监管效率补充方式,但媒体资源有限,
             其监督覆盖面受制于线索举报的速度、力度、效度,而且其第一时间曝光追逐流

             量的特质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不能进行深入行业的调查。行业协会是该行业内企业
             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因而行业协会更了解行业发展状态,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
             相称而导致的“政府失灵”,但多数行业协会因依赖企业会员会费的支持,其承
             担的监督责任受到掣肘较多,底气不足。

                 (三)企业自律:主动追求食品安全积极性不足
                 “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而非监管出来的。”食品企业才是食品安全责任
             主体。不管是政府行政监管,还是多元主体社会监督,都属于食品安全的外在规
             制。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自律才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根基。但

             食品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同时又缺乏主动生产安全食品的激励,使得外部约束
             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主要手段。
                 食品安全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立法层面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
             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非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食品

             企业主动加强自律的美好愿望。但食品企业的逐利性,使得企业在盈利策略中往
             往选择“薄利多销”策略,控制质量投资,食品质量维持“不容易”出问题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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