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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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Path of Med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有限公司与黄禹祥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缺乏与黄禹祥等人
             平等、友善沟通的姿态,对黄禹祥工作岗位的调整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而二审法院认定瑞声公司对其调岗的合理性已经尽到了举证和说明
             义务,黄禹祥拒绝调岗擅自脱岗的行为属于未尽忠诚义务的体现。如“攀枝花市

             元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汪贵勇劳动争议案”,法院认定汪贵勇连续签订四次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的
             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再如“朱某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
             认定对用人单位的忠诚是劳动者诚信义务的体现,劳动者缺乏诚信而违反劳动纪

             律的行为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等等。
                 尽管通过诚信原则可推导出劳动者应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但该原则不是具
             体的法定义务,不能直接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附随义务盲目扩张。如果
             法院裁判过程中不区分可归责于劳动者的特殊情况、情节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利

             益损失等因素,径行以劳动者存在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则可能超越诚实信用原
             则本身的漏洞填补义务,凌驾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性规定。
                 3. 适用底线不清
                 诚实信用作为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在实践中常常会因角色不同、法律地位

             不同等因素导致对该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例如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放弃签订劳
             动合同”或“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即时辞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等合
             同条款,纠纷引发诉讼时,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二次判断,就会出现忽略法
             律底线的“伪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如“李卫与湖南宾之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自愿弃保申请书》
             原告李卫主张是在被告胁迫下所书写且该申请书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经
             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原告书面提交的《自愿弃保申请书》系真实意思表示,虽然
             该申请违反了《劳动法》第 72 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但系管理

             性的强制法规非效力性强制法规,现原告又以被告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类似案件还有“周文龙与湖南宾之郎食品科技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许颖与湖南宾之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
             等。诚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应以法

             律底线合法为边界,任何忽略法律强制规定的裁判都违反劳动法的初衷,本质上
             是以诚实信用的外在形式来隐藏裁判不公,系“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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