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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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法典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论交易是否成功,交易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确保双方财产信息的安全。
(四)推动企业间的利益均衡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是为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在企业对企业的交易中,双
方会有不同的利益偏向,客观上会有优势和劣势,在执行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
原则后,才能兼顾双方的利益,有效保护双方的利益平衡。
五、劳动纠纷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 适用标准混乱
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并非具体权利义务规范,法律适用中常出现不同
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纠纷做出不同裁判结果。如王玉龙、神州租车服务管
理(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奖金、
各类补贴已结清”、《打卡记录表》《考勤表》的真实性问题,即诚信的道德实
在问题。
一审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王玉龙其离职的真实原因为神州租车
厦门分公司拖欠工资,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法院认定神州租车厦门分公司应向王
玉龙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则认为根据《离职会签单》,王玉龙系因个人原
因申请离职且确认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纠纷,在王玉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署该
意见系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王玉龙应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作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纠纷的意思表示后又另行主张权益的行为有违诚
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注意到王玉龙诉求的工资实为王玉龙向公司“单独缴纳的
罚款”,且王玉龙一审提交的《打卡记录表》与其统计提交给神州租车厦门分公
司的《考勤表》工作时长不一致,即王玉龙长期故意延迟打卡,在离职后谋利,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两级审判机关不同裁判结果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适用、怎样适用都关乎
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而这正体现了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的
适用存在标准混乱的问题。
2. 适用条件不明确
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纠纷适用中条件往往不明确。如“瑞声光电科技(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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