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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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法典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冲突问题。
3. 适用底线: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凝聚道德传统的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应该注意法律义务
与道德义务的界分。将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与生活语言中的真诚、不撒谎、说
实话区别开,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超越法律边界的真实,因此要严格
考虑劳动法的法益特征,守住劳动法的底线和边界。
首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严格遵守法律顺序,以穷尽劳动法律规则为前提。
劳动法律规则明确时,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律规则,在穷尽劳动法律规则后再考虑
适用劳动法律原则。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需要建立在法律底线的基础之上。任何超越法律、
违反法律的真实都不是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中的诚实,任何超越法律的信任,也
不是法律上保护的信任。还应在充分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方的利益的基础上
偏重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本身作为利益倾斜保护的协调者,
为劳资双方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且内含道德价值的判断标准。如诚实信用原则
衍生出一系列义务性的规范,要求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承
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应当区别对待不同主体。用人单位对于其为劳动者
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处于知情状态,无论劳动者是出于自身经济状况或是其他理
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弃保的橄榄枝,用人单位都不应超越诚实信用的边界而签
署逃避法定义务的合同。从民法角度考虑,这也是恶意忽视法定义务的非诚信行
为。举轻以明重,用人单位若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更是无效且违法的,对
于此类用人单位要实行更加严厉的惩戒,一方面欠缴费用需要及时补缴,另一方
面应采取行政性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应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罚款。但是,
对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出于立法的“父爱主义”考
量,应以教育为主、避重就轻。
六、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上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
1.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趋势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最早是由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乌尔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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