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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水资源发展及管理创新研究
Research on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Innovation in the New Era
管理行为是进行水政策、水法规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对国家水资源事务通过行政、
法律、经济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以规范、引导水资源的开发、利
用和保护。水资源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体制落后,一是管理职能
错位。
1. 管理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行政体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所规定的: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职责分工,协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这一管理体制,由于“统”与“分”的尺度不易掌握,实际上更普遍的是
表现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分割”管理而不是“统一”或“结合”管理。这种
“分割”管理是管理体制上最突出的问题。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纵向涉及各级政府,横向涉及众多政
府部门。按照科学的分析,这些利益集团管理中必然一定程度上为利益所驱动,
因而必将导致作为政府本身所追求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可持续发展这一管理目标
的丧失。
同时这一管理体制的实行还存在着重复管理、职责不清、难以协调、效能
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2. 管理职能问题
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属国家行政管理中的社会管理职能范围,它既含有经济
职能的内容,又含有生态环境保护和抢险救灾等职能的内容。水资源管理职能的
确立依据是社会的需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管理职能问题上,我国水资源行政管理目前存在着严重的“越位”和“缺
位”的现象。
“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
置问题,而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水利工程建设和
管理问题、水价问题等。
“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调控手段单一;政策、
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相关的标准、
定额编制不完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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