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环境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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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众个体及非政府组织。其他公众个体虽与该建设项目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基于
对环境事务的关注及热忱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非政府组织尤其是环境类非政
府组织更是基于团体宗旨参与其中。
二、“公众参与”在环评审批中的利弊分析
(一)优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策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将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正、
负面影响,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公众的切身利益都有直接关系,目的就是使公众
参与的工程能在民众中被充分认同,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做出工程项目的审批
决定时既兼顾公众的权益和需求,避免决策有片面、盲目的不良影响,使工程项
目的设计规划更加完善、合理,为施工期、运行期间甚至退役期生态环境工作的
顺利运行做好铺垫,工程项目的环境、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为环评中筛选并
识别可能产生的环境制约因素提出思路,完善生态补偿及治理措施,提高公众的
环境保护意识。
(二)降低环境治理成本
伴随着生态环境在公众中的重视程度加深,日趋增加的环境治理成本,生
态环境保护中有了公众的参与便可有效的降低了环境治理的投入。建设项目的行
政审批许可中有了公众的参与,更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监督并及时向管
理部门举报其违法的行为,技能有效的降低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提前预测可能
存在的环境影响问题并及时制定政策提供有效帮助。
(三)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已在现行有效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中得到充分明确。然而,公众在向相关部门表达呼声的程序、方式、维权等
仍需逐步完善,使公众在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兼顾公民该履行的义务和
权利。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该地的具体情况,完善申请听证、行政复议
等的方式及程序细节内容,用以修正公众参与制度。对公众在参与保护生态环境
时所涉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威胁到公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等负面影响,降
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四)对“公众参与”的保障和监督
《公众参与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同步公开信息的三种方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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