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环境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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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行首次规定。
2014 年生态环境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参
与原则,公益诉讼制度,放宽了起诉资格等。同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厅出台
了《指导意见》,通过指导思想,明确基本原则,提出主要任务,强调重点领域
以及深化保障措施五个方面进行说明。
2018 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
与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能产生的后
果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位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受影响的公众,依法优先保障其应有的权力,在范围以外听取
公众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也要积极听取,使公众的参与权力得到广泛应用。
(二)参与方式的变革
《环境影响公众参与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大多通过张贴、问卷调查
的方式公开项目信息,或全权交予委托环评机构进行调查,往往调查问卷存在基
本雷同、避实就虚,缺少针对性,甚至并非直接或间接受影响的公众进行填写,
无法真实、有效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公众意见,事实上做公众意见调查时,
设计已经确定,不会因公众反对呼声太高而进行调整、修改,公众参与仅仅是走
过场。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相对较弱,缺乏对环境法规及自身环境权益的认知,
又是被动的、在欺瞒的情况下参与调查,且公众调查情况与评价结论基本不会公
开发布,使公众无法了解企业的环境信息,并无法有效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
及实际运行的情况。
《环境影响公众参与办法》实施以后,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在现
今的“大数据”时代,鼓励主体实施的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
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公开信息,科学有效的数据统计,建立广泛的民众参与、
合法的诉求表达及理性的对话。以成本低、覆盖率广的方式增强民众与政府的互
动性,无需印刷、制册等方式又满足了节能减排的环保要求。而民众对环境保护
及自身环境权益的认知增强,更愿意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环境监督的队伍中来。
四、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不通畅
目前,虽然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是存在许多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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