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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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条例可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
             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本来不属于法的渊
             源的范围,但自 1989 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规章是司法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的参
             照依据后,便成为中国法的形式中的一种“准法”,可列入法的渊源范围之内。
             通过的立法法中,行政规章更有了作为法的渊源一个成员的正式的地位。

                 7.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缔
             约双方或各方即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

             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
             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
             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

             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随着
             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与别国交往日益频繁,与别国缔结的条约和加入的条约日
             渐增多。这些条约也是中国司法的重要依据。
                 8. 其他法源
                 除上述法的渊源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种成文的法的渊源:

                 第一,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第三,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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