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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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展。《电子商务法(草案)》对超越约定目的之外利用用户数据的情况进行了规
             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变更收集信息时约定的处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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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这相较于《网络安全法》的规
             定是一大进步,但是其体现了对用户较高标准的保护,即如要在当初收集目的之

             外利用用户数据,应该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这一规定对小规模用
             户数据的利用处理较为可行,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者处理的用户数量是
             海量的,所涉及的用户规模也很大,故要挖掘用户数据的潜在价值,则要取得无
             数用户的明示同意,这在技术操作上也难以办到,即使能做到,所花费的人力、

             物力等成本也会超出能承受的范围。
                 (三)不承认用户数据的财产权价值
                 纵观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条文对用户数据的财产价值进
             行规定,更没有法律条文对用户数据的归属进行规定,所以在法律上不能为用户

             享有数据的财产权提供依据。现实中一些商家利用用户数据进行获利的情形较为
             普遍,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当事人因为自己的隐私权或名誉权受到损害而得到了
             经济赔偿,但对于当事人因为他人经营自己的个人数据进行牟利而主张要求分享
             所得利润的诉求,目前尚未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成功案例,像在“王聪诉广州翼锋

             信息科技发展公司、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案中,原告因收到直销短信,起诉要
             求与电信运营商风险广告收入人民币 30 元,但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在法律上不承认用户的数据价值,将带来以下不利影响:第一,实践中几
             乎所有的商家在收集用户数据后,就想当然认为自己就是数据所有者,自己则可

             以随意进行加工和处理,使得用户数据的商业价值完全被商家所占有,而用户作
             为数据的最初的提供者却未能享有任何利益,这对于用户来说有失公平。第二,
             在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如果其中的商业价值完全被商家所
             获取,而用户却享受不到,则用户就会缺乏提供自己数据的积极性,这将不利

             于数据的流通和数据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第三,用户数据的交易现象已经存
             在,目前法律不承认数据财产权,也无法给合格的个人信息交易提供有效的规范
             依据。





             a  连玉明 . 构建数据法律体系 [J]. 北京观察,202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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