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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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法律体系化的问题与完善重构
第三章 基本法律体系化的问题与完善重构
第一节 中国基本法律体系化的现状
一、“基本法律”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法律”的范围
依照宪法的规定,我们无法准确把握基本法律的范围。从宪法文本来看,刑
事、民事和国家机构三类事项较为具体,但“其他的基本法律”涵盖了哪些事项
则模糊不清,这导致基本法律的范围在规范层面并不明确。再加上,非基本法律
是与基本法律相对的法律类型,所以在基本法律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非基本法
律的范围也难以准确划定。其结果是一系列的疑问:哪些法律是应当由全国人大
制定的基本法律?哪些法律属于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即可?全国
人大是否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理论上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某部法律,被认为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而全国人大制定的某部法律,也可能被认为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
本法律。因此,基本法律的范围是个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
为要明确基本法律的范围,学界着眼于界定基本法律的判断标准。目前主要
有四种学说。
“主体标准说”认为,制定主体是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属于基本法律的唯一依
据,因为全国人大依据宪法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内容标准说”主张,调整的内
容事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全局的法律才属于基本法律。“双重标准说”综合
前两种学说的观点,认为基本法律不仅制定主体应当是全国人大,而且所调整的
事项应当具有事关全局的重要性。以上三种学说关系密切。依据“主体标准说”,
只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而按照“内容标准说”,有些法律
即便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也不属于基本法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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