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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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第二种方案主张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论者认为,修改是
立法权的重要方面。既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那么其修改也应当操之于全
国人大之手。这样一来,不仅使国家立法权的配置更加合理,也可以彻底解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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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修改权失范的问题 。
“限权”和“废权”两种方案的共同之处在于,从宪法文本的现有制度设
计出发,都强调全国人大应当主导基本法律的修改。但实现这一设想的前提是,
全国人大立法能力得到实质性提升。毕竟,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除了文本层面
的缺陷之外,还由于全国人大在现有条件下无法有效行使该职权,而且正是在全
国人大立法能力欠缺这一制度背景下,修宪者才采用现有的基本法律修改权配置
模式。
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有论者提出了第三种方案。该方案主张,将包括基本法
律修改权在内的立法权,彻底从全国人大剥离出来,全部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
使。这是一种规范迁就现实的做法,虽然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
难题,但存在两点不足: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意基础本就相对薄弱,进一
步扩充其职权面临深层次的正当性问题;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
常设机关,由其对《代表法》《选举法》等涉及全国人大组织和运转的法律进行
修改,有欠妥当。其实,持有将立法权全部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观点的学
者,也意识到上述问题,所以同时提出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等建议予以应对。
近年来学界提出了第四种方案,强调要在规范与现实之间寻求平衡。该方案
的具体内容为:在取消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划分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b
的法律限定于特定范围;其他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
二、“基本法律”研究存在的问题
学界目前对基本法律的研究,为我们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基本法律这一法律类
型在理论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学理上的改进建议。但是,已有的
研究较为偏重理论分析和规范分析,没有触及问题的制度根源。
第一,学界对基本法律相关问题的研究脱离了中国当前的立法实践。中国实
a 邹碧华 . 要件审判九步法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b 朱景文 . 比较法总论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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