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70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宪的人士乐观地认为,这一问题已经被妥善地解决。但实践表明,当初为此而做
             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发挥作用:一方面,全国人大至今没有行使过撤销权和改变权;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文本限制一再遭到违反。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制度设计的缺陷难辞其咎。一是既没有明确基本法
             律的范围及其效力,也没有将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限制变得可操作,为全国人大
             常委会主导立法留下了制度空间。二是与全国人大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能力远在前者之上。这表现在:其一,全国人大不仅会议频率低于全国人大常委

             会,而且开会时间也短于后者;其二,全国人大代表仍采用兼职代表制,而全国
             人大常委会已实现部分专职化;其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受全国人大常
             委会领导。以上三点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充分时间、人员等立法资源。由

             此也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实质上的立法机关,某种意义上是制度设计
             的必然结果而非意外。


                 三、“基本法律”研究的未来展望

                 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国家立法权的基础上,中国《宪法》以区
             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方式配置二者的立法权限。以往的经验表明,这样的

             国家立法权配置模式在制度设计方面有其内在缺陷。因此,今后的研究中,我们
             应当厘清中国国家立法权配置上存在的问题以及背后深层次的制度障碍,寻求进
             一步完善的方案。
                 (一)中国全国人大独特的构成模式,是现行国家立法权配置模式得以

             存在的前提
                 中国全国人大的构成属于“一院双层”模式,即在一院制的全国人大之下,

             设立常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代议机关构成模式,从 1954 年《宪法》一直
                                a
             延续到现行《宪法》 。这一点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代议机关构成方面非常独特的
             一项制度设计。
                 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构成以院制为基础,主要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类

             型。在一院制下,代议机关由单独的一院构成,法律只需由全院通过即可。而在
             两院制下,代议机关由两院组成,立法一般由两院分别通过才能生效。个别情况

             a  孔祥俊 . 法律方法论 . 第 1 卷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62·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