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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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法律体系化的问题与完善重构
际立法运作过程有以下三点尤其值得注意:第一,委员长会议有权裁量和决断,
一部法案是提交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第二,1982 年至今,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八成以上的法律,是最重要的立法者。第三,全国人
大有限的立法,事前也都要先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已故知名人大研究专家蔡
定剑指出:“从近些年的发展趋势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越来越少,
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有的审议通过一个法律,有时代表大会根本就不审议法律。
法律基本上都由常委会来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数太多、会期太短,实际上
难以行使立法权,一般用两天时间审议通过一个法律太不慎重,完全是走形式。”
有关立法的数据统计也可以印证这一点。在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任期
内,全国人大只通过区区 4 件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则多达 69 件。
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实质上的立法机关,而全国人大的立法职能只是象征
性的。
与立法实践相对照,学界的有关研讨只有理论上的意义。例如,即使是理论
上明确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各自的范围,倘若全国人大立法能力依然虚弱,
由其行使基本法律制定权并不现实。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的根由与此相类似。再
如,中国《宪法》和《立法法》都没有在效力上对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做出明
确区分,二者的差别只是文字上或者概念上的不同。在此情况下,执法部门和司
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自然会倾向于遵照法律文本的规定,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
律的效力视作等同。上述两点足以说明,脱离中国立法实践的基本法律研究难以
切中要害。
第二,作为基本法律成立前提的全国人大独特的组织结构,没有引起学者们
的足够重视。中国《宪法》设计的全国人大组织结构是基本法律成立的前提。如
果全国人大不是由非常设的大会和常设的常委会共同组成,而是只有一个“层次”
的话,将法律区分为两种类型既缺乏基础,也无必要。可以说,全国人大的组织
结构是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划分的制度性根源。在此前提下,现行中国《宪法》
倾向于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和立法能力。
在修宪期间已经有人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扩大了,但有些职权
超过了全国人大,使全国人大有被架空的危险。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
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就显得权力过大。”修宪委员会采纳了这一
意见,在最终的宪法文本之中增写了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条款。曾参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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