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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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法律体系化的问题与完善重构




              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手段,推动立法听证论证评估的小型化、简约化、常
              态化;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提高对大数据的分析、把握和运用能力,“用
              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构建起大数据辅助立法决策机制。

                  三是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协同发力推动法律
              体系发展完善。
                  第一,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目前法律解

              释存在启动不及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一些司法解释对立法原意理解不正
              确或不准确 。立法法第四十六条虽规定了“一府两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
                         a
              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但在实践中,

              大部分机关至今没有提出过法律解释要求。建议推动建立由有关方面提出法律解
              释要求的常态化机制,即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
              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建议有关方面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出法律解释,逐步减少和控制司法解释。此外,还可以考虑从全国人大代表提
              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中,或者从有关方面提出的法律询问中,选择对法律
              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性、又迫切需要明确的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主动作出

              法律解释。
                  第二,适时开展法律清理,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全
              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先后多次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

              建议深入总结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通过清理实现法律体系适时更新
              和自我完善的机制,探索法规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清理工作常态化。在制定
              新法时,同时研究考虑与新出台法律不一致、不协调的其他法律相关条文的修改、

              废止,力争做到立、改、废同步进行。不能同步进行的,在法律出台之后,也应
              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废止,防止出现新的不一致、不协调。同时,积极推
              动各地方建立上位法的跟踪机制,对地方性法规中与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上位法

              不一致、不协调的规定,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三,继续有计划、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法典编纂工作。在改革开放前期的立
              法中,我们对同一领域的立法主要采取按具体调整对象分别制定单行法律的做法,



              a  张文显 .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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