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农业经济的组织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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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石以下,储之间里以备凶年赈给,名为义仓。开皇五年(585 年),朝廷依其议
              诏立义仓。
                  唐太宗贞观二年(628 年),命州县并置义仓,凡置地亩纳二升储之,凶年
              赈给或贷民为种,秋熟纳还。贞观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齐、并、秦、

              蒲诸州置常平仓。唐高宗时,置京都东西市常平仓,并设常平署官。唐玄宗开元
              七年(719 年),扩大了设置常平仓的地区。安史之乱,常平仓废。唐德宗即位
              (780 年)始复京城东西市常平仓。宪宗元和元年(806 年),规定诸州府于每
              年地亩税内十分取二以充常平仓及义仓,依例籴、粜或赈、贷。自此常平仓与义

              仓职能合一,并称常平义仓。文宗开成元年(836 年),又命官民田土常赋外每
              亩另纳粟一升,于诸州所置常平仓逐年添储,会昌中停罢。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 年),始置常平仓于京畿。真宗景德三年(1006 年)后,
              除沿边州郡外,全国先后普遍设置。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 年),推行青苗法,

              常平仓法遂为青苗法取代。宋高宗绍兴九年(1139 年)重建常平仓后,恢复籴
              果散敛旧法。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1174 年),曾定常平仓之制,丰年增市价十分之二以籴,
              俭年减市价十分之一以粜,命全国推行,但不久即废。金章宗明昌元年(1190 年),

              复立。
                  元宪宗七年(1257 年)初立常平仓,不久停废。世祖至元八年(1271 年)
              复命各路立仓,由本处正官兼管,按户数收贮米粟,增时价十分之二经常收籴,
              不得摊派百姓。但因官吏多不尽责,实际上或存或亡。元末,常平仓的弊端更甚,

              行省所发籴本被各级官吏层层克扣,发到乡都已所剩几无,于是摊派民间领钞纳
              谷,胥吏与里正主首又从中作弊;或籴本被贪污挪用,官吏为应付上司检查,临
              时收籴劣谷充数,未久即腐变;或减价发粜时,被贪吏、奸商、权豪势要者抢购
              一空,贫民反不能受益。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 年),命州县皆于四乡各置预备仓,出官钞籴粮贮
              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遂为一代定制,取代了常平仓。明末又
              在辽东、延绥一些边镇设立常平仓。清顺治时期,各府、州、县俱置常平及义、
              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顺治十七年(1660 年),定仓谷籴粜之法,

              春夏出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以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借秋
              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义仓储粮永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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