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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与实践探究
Explor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and Practice
(三)充分发挥代理机构的作用
1. 合同内部显性激励
目前对于代理机构的付费,中国较为盛行的是,对代理机构支付固定的费率,
这个费率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百分比来计算的。毫无疑问,这种费率计算
方法,不但不会激励代理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反而更可能引发所谓的“道德
风险”问题。招标方为避免或减少由这种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相应的举措应
该是将固定费率的报酬方式改为与代理人行为相关的报酬形式,以此来激励代理
人,使其按能对招标方产生最大化效用的方式行事,从而实现招标商利益最大化。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标方和招标代理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合同的形式联系
在一起的。所以,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招标方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出相应的
激励机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充分体现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合同中,
招标代理的责任和义务应予明确,他们在整个过程中也应承担部分风险,并且从
其相应的承担中应获得相衬的利益,只有这样,招标代理人才能在行动上自觉约
束自己,尽力地做好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现有的招标方与招标代理之间
的合同中,有关这方面的条款相对较少,即使如此,已有的条款其操作性也不强。
2. 外部声誉激励机制
一般而言,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合作往往不止一次。事实上,招标代理作
为一个中介性质的专业服务性机构,其以往的业绩或者说他的历史评价,对其得
以继续生存和进一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的市场价值也就是对其历史业
绩和信誉水平的反映。因此,可以说,代理机构的每一次服务都是对其市场价值
的积累。这样来说,代理机构就应对自己的每一次行为负责,而一旦失信于此次
的委托人,那么其以后可能也难取信于其他委托人,这样他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
因而即使委托方没有显性激励,代理机构也有动力努力将事情办好,从而为自己
积累声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方有这样的激励,委托方也可以向其暗示,
日后还有合作的机会或者可以将另外的公司介绍给它。除了这种口头上的暗示,
委托方也可以在实际行动中表明这一做法,即对于与自己多次合作的机构,每次
需要代理时,予以优先考虑。这也就向与之合作的新机构说明了其合作的倾向,
使其更有激励去努力完成工作。
3. 多项行为下的激励
当招投标中介机构有多项工作在从事时,作为委托方的招标方对他进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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