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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与实践探究
Explor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and Practice
给施工单位带来经营上的压力和风险,也使其和本地施工单位产生不平等的竞争。
第四,有些地方与部门的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方的财力有限,在资金未完全落实
的情况下,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目标,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手续尚未获准
的情况下,即进行招投标和建设施工,造成不能完全按进度供应资金,或不按合
同要求拨付备料款和工程款,有的到工程已交付还拖欠大量工程款,有的过了保
修期还长期拖欠着,有的要到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收到资金后才有可能付清,使
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被迫出现连环拖欠现象,极易引发经济纠纷。第五,在
一些小型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投资人尽量回避招投标,从
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
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
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
有效的竞争和监督。第六,在邀请招标的形式下,时常会出现施工单位串通投标
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
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
流于形式。第七,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
段获取资格或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
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一
次手,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
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
实际上建筑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
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违规现象的配套措施
第一,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建设管理机构,
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
的范围及形式,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相应地建立工程交易市场,及时
发布建设工程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
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第二,建立、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并使其独立于各级政府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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