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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与环境污染防治研究
Research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Technology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相关部门应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根据调查结果,公众担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后,泄露
了个人信息,如果持反对意见会遭到建设单位的骚扰或报复。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建
立信息反馈平台,做好公众隐私的保密措施,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政府相关部门可
通过环境热线电话、环评公示网站、公众信箱等平台进行信息反馈,公众提出的疑惑
或建议,可以由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回答,在政府平台的监督下可以确保公众
意见得到有效处理,而不是置之不理。
(三)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以环境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为前提。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
参与的基础,因此公开的内容应简单易懂,便于公众理解。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灵活运
用图片、动画等形式,将专业环境信息转化为公众易于理解的信息。加强生态环境保
护相关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包括及时发布环境质量、建设项目审批、行政处罚、污
染源监测等各类信息数据,以新闻等形式,在官方网站上及时更新政府环保动态,及
时向公众传达最新工作进展。利用具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
防治工作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及时报道,公开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等典型案例。设立
信息公开专栏,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智能解答或人工解答,确保公众正确理解环境
信息,避免公众由于对环境信息的误解而出现恐慌。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就最新
生态环境问题解答公众疑惑。拓展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新闻、手机 App
等多种渠道,为公众实时接收信息提供便利。组织信息公开日活动,通过环境科普、
社会教育等形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收集,加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理解,引导公众
更好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
建立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名录,将企业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考核的重要
指标,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企业给予一定处罚。
(四)规范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程序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办法,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利。细
化公众参与程序,并对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参与途径等进行明确规定,增强法律的
可操作性。探索开展网上听证会。听证前,将听证问题通过网络、媒体向公众公布,
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听证过程采用网络现场直播的方式进行,公众可在网上
同步参与。听证会现场对前期公众意见进行反馈,对于有争议的内容设置网上投票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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