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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理论与模式研究
Research on the Theory and Mode of Safe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Reservoirs
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必须公开,法规制度的制定应充分听取各相关单
位的意见并且正式向社会发布;二是质量监督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三是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的有关资料向公众开放。质量监督机构有责任向社会公众提
供有关法规、规章以及质监程序的资料,使各相关单位能够经常性地了解质量监
督的情况,及时获得有关信息。
④时效原则,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问题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
超过法定时限,会影响相关单位的工作,加大问题处理的难度,增大质量问题所
造成的损失。时效原则可以促使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为
各参建单位服务,减少无理拖延以致误人误事的现象,既保证了质量监督的效率,
也有利于各参建单位利益的保护。
五、水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发展建议
(一)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法规体系
中国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开展质量监督
管理活动的有力武器,是建筑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完善质量管理法律
体系,制定配套实施条例。统一工程质量管理依据,改变建设、水利、交通等多
头管理,各自为政,将水利工程明确纳入建设工程范畴。制定出台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法律,将质量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修订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陈旧条款,加入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管理要求的新条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法的实
施细则,具体指导质量管理。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适用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标准,
规范对其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质量。
尽快更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政府职能调整,行政审批许可的规范,原
有法律法规体系对质量监督费征收、开工许可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等行政审
批事项已经被废止,虽然水利部及时发文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但并未对相
关法规进行修订,造成法规体系的混乱,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现行水利
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自 1997 年起已经实行了 20 多年,相较法国每 2~3 年修
订一次的频率,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更新速度明显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
加大对保障法律执行的有关制度建设,细化罚则要求。为促使各责任主体积
极、主动地执行质量管理规定,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制定保障执法行为的有
关制度。在法治社会,失去强有力的质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质量监督管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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