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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述要素要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包含了两种损害行为:污染环
境和破坏生态。其可能造成的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环境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
指的是某种细小的变化;二是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是比较宏观的。简单从定义上
来理解,环境损害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损害是其上位概念。生态环境
损害包含两种行为:一种是污染环境,另一种则是破坏生态,二者有相似之处。
然而,两者并不能够完全等同。就是说,《改革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从本
质上指的就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因此,这也是本节所讨论的生态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案件的范围,限定在《改革方案》的规定之中。
(三)环境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的比较
如上文所述,环境损害是指人们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环境
造成了破坏,从而侵犯他人与环境相关的合法权益,如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和环
境享受权,使得他人利益受损,从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则
是对生物、环境要素的损害以及对生态环境系统功能的破坏。对于二者,主要从
以下三点作出比较:第一点,环境损害的概念上来看其指的是污染环境或者破坏
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则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生态环境损害
包含了对生态本身的破坏,其破坏的行为直接指向了生态环境。第二点,环境损
害侵害的最终对象指向的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权益,主要关注的对
象是人的权益。而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的最终指向对象是生态环境,主要关注的对
象是环境本身。第三点,环境损害侵害其受害方的行为具有间接性,其是通过污
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权益。而生态环境损害侵害其受害对象的行为具有
直接性,是直接使得环境、生态本身受到伤害,它不同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相关概念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办法(第二版)》中对于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的定义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界定。从定义看来,鉴定评估包括了司
法鉴定和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它是一个上位概念。当前的学理界对司法鉴定有
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
业知识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狭义的司法鉴定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为法官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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