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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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判提供证据的活动。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
               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领域有具
               体规定,其中鉴定事项中的第六项是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可见,生态系统环

               境损害司法鉴定也在《通知》的规范范围之内。由《通知》的表述可知,环境损
               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相关专业知识,采用各种技术方法,
               对环境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此处仅仅指的是在诉讼活动
               中提供鉴定意见。

                   由上所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其实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其可以分为:司法
               鉴定,也就是为诉讼服务的鉴定类型;为除诉讼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服务的鉴定
               类型。《改革方案》工作内容中的相关规定表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服
               务于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不仅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意见,同时也为磋商程序提供

               鉴定意见。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交叉的部分,但也存在着细微差别。因此,生
               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普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侵权鉴定评估案件范围上不同,
               适用的规范也应不相同。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

                   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一些专业问题,由专门机关聘请一些具有专业
               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评估,根据表面含义,是
               聘请专业人员对于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判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
               各地区制定的管理办法中均有以法条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上都是遵循了

               《改革方案》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例如,《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范围
               已有确定,其在《改革方案》中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进行大致规范,其次,又
               采用列举和排除的方式予以确定。据此,可以这样理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就是在《改革方案》规定的案件范围内,由赔偿权利人一方或者义务人一方,又
               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双方共同委托适格的鉴定机构,鉴定评估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科学的技术规范,遵守法定的程序,运用专业知识对符合《改革方案》
               范围内的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因果关系,评估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修复措施,

               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最后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在生态环境修复完成以后,形成评
               估报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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