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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统一的评估方法体系可以为各个机构提供参考标准。在之前,中国鉴定评估
             方法缺乏标准之时,在环境损害追责案件中,常常会导致不同的当事人如果委托

             了不同的机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状况发生。这种时候,法官常常难以作出决定,
             使得案件始终僵持不下,导致案件不了了之。因此,统一的评估方法,可以统一
             参考标准,即使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不同,采取的方法一致,鉴定结果相差也不会
             过多。

                  完善运行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制度运行过程中保证中立性、客观性的重要环
             节。倘若没有来自各方面的监督,鉴定评估工作过程若出现问题,则会使得结果
             可能会存在瑕疵。合理的责任承担制度,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

             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者过失造成检材污染等情况下,应当
             承担的责任,有助于起到预防违法的作用,同时也保证了在发生上述情况时能够
             有法可依。未来中国无论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还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领域
             继续探索,这四个方面都是其中的重点。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历程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阶段

                 (一)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完善
                  2011 年 5 月 25 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 号),同时技术文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
             推荐方法(第 I 版)》(以下简称《推荐方法(第Ⅰ版)》)作为附件一起发布,
             正式开启了中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在《推荐方法(第Ⅰ版)》中首次
             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了定义,此时尚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系指环境污染事

             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
             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
             污染修复和 / 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
             能的期间损害。从释义内容与名称可以看出,该阶段着重强调的是环境污染事故
             和事件的污染行为,以及在污染行为前提下导致的各种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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