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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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害实物量化,即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推荐方法,基于快速检测和价值量化的核算方法,核算出第一个案件非法生产并
               销售劣质的车用柴油 52.36t,造成汽车排放气体污染物超过合格车用柴油的排放

               量,在损害鉴定时间段内,对环境空气造成的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 1288.95 元;
               第二个案件主要为非法售卖劣质的车用柴油 38.5t,造成汽车排放气体污染物超
               过合格车用柴油的排放量,在损害鉴定时间段内,对环境空气造成的损害价值量
               化数额为 947.76 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难点

                   (一)环境基线确认
                   环境基线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鉴定评估区内生态环境及其

               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环境基线是开展环境损害确认、环境损害范围量化和环境
               损害价值量化和环境恢复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如何确定合理的环境基线
               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成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技术指南总纲》中明确给出了环境基线确定方法,按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评估区

               三年历史数据、对照区域数据、利用模型确定基线、环境标准。
                   1. 历史监测数据作为环境基线
                   利用历史监测数据作为环境基线是最理想的方法,尤其是对于土壤中 pH 值

               和重金属类污染物最有效,但对于其他环境介质和监测指标而言相对缺乏可操作
               性。陈璋琪等研究表明,以历史数据作为大气环境基线存在不足。环境污染案件
               根据发生地点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位于偏远的沟渠、空地、农田、土坑等区域,一般该类污染案件发生
               地点具有随机性,污染案件发生前,很少会有单位或个人对以上区域环境开展持

               续监测;即使存在历史监测数据,往往是以常规监测指标为主,很难与案件中的
               特征污染物相吻合。
                   其二,位于工业企业内部或周边区域,该类案件往往是由于企业污染物溢流

               或非法排污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由于工业企业持续排污行为,即使有历史定期
               监测数据,也存在时间间隔,不能完全反映案件发生前的环境基线水平。除此之
               外,由于技术水平、采样方法科学性和数据资料有效性的限制,导致历史数据质
               量参差不齐,难以直接用于确定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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