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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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在刑事程序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往往都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指派或者聘请而来,当事人几乎不可能会自行启动该程序。《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民事案件中,鉴
               定人出庭要满足两个条件,刑事中也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出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评估人在诉讼程序中绝对负有出庭质证的义务。
                   相关部门出台的一些专门性规定,主要就是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的规定

               以及司法解释。2011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
               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一点中中国对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提出要做到独立、中立。
               2018 年 7 月,《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出台,该文件由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在该文件的附件中,将鉴定类别
               分为了七类,针对每一类污染物的鉴定分别提出了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要求及能力
               要求,相对较为具体。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技术指南地表水与沉积物》是一些技术类规范,这些文件针对不同鉴定对象

               做出了分类规定。这样分类规定的方式可以为不同种类提供不同标准,更加专业、
               规范。
                   2019 年 6 月,司法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

               是中国目前救济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试行此项制度最全面的参考依据。同年,
               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其中第十条也规定了对于当事人所委托鉴定机构资质的具体
               要求。《改革方案》中关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表述相当简洁,强
               调当下的重点是建立统一的鉴定评估标准体系以及管理制度。对生态环境鉴定评

               估技术标准,特意强调了要加快技术体系建设,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
               是环境保护部负责完善技术标准框架和技术总纲;二是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出台专
               项技术规范;三是要建立数据平台,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管理制度上,

               具体体现在:第一,要建立专业的评估力量,组建专业评估队伍;第二,要求研
               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改革方案》开
               始在全国试行,各地有资格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省市,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生态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具体细节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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