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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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二)存在问题
1. 缺乏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管理办法
《改革方案》发布的同时,明确指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在全国正式试行。“试行”也就意味着,目前的一切工作都是在为未来
的统一规范做铺垫。《改革方案》中提出,各地区要加快推进建设生态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力量,培养专业的鉴定评估队伍。对于环境相关技术性的问题有规定制
定统一的标准供参考。至于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责任等问题
上缺乏统一的规定,都是由地方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均是交由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交涉,或者由地
方政府指定某一个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限于各地区
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作出的规定各地不一致,尚且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2. 鉴定评估主体制度不完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提到,广义的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主体包括了两类:委托主体和实施主体。狭义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仅仅
指向的是实施主体。委托主体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实施主体也包含两种,是指鉴
定机构和鉴定评估人。从各地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可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提起程序中,委托主体不包含法院。而这里所讨论的也主要是实施主体,即机
构和个人。《改革方案》的规定中,中国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一
方面是为磋商服务,一方面是为诉讼服务。《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为磋商服务
的鉴定评估机构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但并未就此明确具体要具备哪些要求。为
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要遵守的则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换句
话说,遵循的是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可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分为了两个
部分,这两种不同方式的救济渠道所遵守的规定并不一致。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
的鉴定属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其依据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而
磋商程序则是另一种调解纠纷的方式,其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二者对鉴定评
估机构的主体资质要求若不明确规定,就不可能会统一。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两
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正在
评定当中,可为磋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提供参考。原环境保护部推荐的这些机
构,不仅仅承接普通的环境损害鉴定,还接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委托鉴定。
各地管理办法中只会用“从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鉴定评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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