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P. 177

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量以及专业水平,同时对修复企业的技术与修复成果向社会予以公示,对成果优
               异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以形成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出台相应的法规以规范第三
               方修复企业的选任方式,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第

               三方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在修复工作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杜绝因
               社会企业所带有逐利性的特点而导致修复效果不佳。同时通过宽松的市场政策来
               对第三方修复企业予以激励,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7 条第三项规定,可对
               生态修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降低,同时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可由银行为其提

               供长期贷款与减息免息的金融政策减轻其融资压力,从而激励生态修复行业的蓬
               勃发展。
                   (三)优化监督机制
                   由于代修复工作有着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因此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予以支持。

               若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组织或直接委托第三方生态修复企业开展修复工作,可由
               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对修复工作予以监督。而对于国家机关自行开展的修复工作
               则应构建起协同监督机制,内部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层级关系予以监督,
               外部由公众参与以及检察院司法监督构成。需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吸纳社会

               公众意见对修复工作予以调适;若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或不履行其修复职责,检察
               院可通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由此构成了行政机关内
               部监督、公众参与、检察院司法监督兜底的监督体系。






























                                                                                   ·165·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