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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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条原理: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这表明法律目的在法律的世
             界中有重要意义,法律制度的创设一定是为满足某种目的的。具体来说,作为公
             法属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更易实现制度设立目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设立目的

             是维护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秩序,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公法属性的生态环境修复
             责任作为一种行为责任要求侵权人履行,公法责任会使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清楚地
             展现,也就是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使具体法律制度能够良好适用,保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在公法责任下,即使侵

             权人不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行政机关也会以家长的心态对生态环境实施保护
             修复措施,不仅维持了生态环境的秩序,也保护了侵权人和权利主体的优良社会
             秩序。


                 二、公法框架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制度效果

                  公法框架下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带来的实际功效远大于其在私法框架下的
             效能。中国的公法责任原则上分为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属
             于公法责任项下的行政法律责任。私法框架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中国是通过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得以落实的。
                  公法框架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呈现的效能大于私法框架下的效能,有以下四
             点理由:

                  首先,展现制度自身的能动性。能动性最初是作为修饰司法一词而出现的,
             主要表现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灵活适用法律等。
                  一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磋商环节,行政机关可以开展多轮磋商,单轮磋商
             失败即开展第二轮磋商。例如,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中
             的江苏省南通市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中,

             通过反复多轮磋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促使 33 家企业签署赔偿协议,
             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群发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储备了充分的经验借鉴和
             示范效应。

                  二是在责令修复阶段同样展示了公法机制的能动性。责令修复可以由行政机
             关根据赔偿义务人履责意愿和表现优劣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赔偿义务
             人的修复时限、修复方式等,行政机关具备自我能动调整法律适用的能力。
                  三是在代修复阶段,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修复内容是否为专业擅长,灵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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