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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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三)第三方参与机制不完善
当责任人未履行其修复责任时可将修复工作委托给他人进行。受委托的第三
方进行有着专业性强、修复效率高的特点,且国家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如《关于推
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代意见》对环境修复产业予以支持,同时积极选择第三方
社会力量进行生态修复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能够避免过度依赖行政机关导致公
权力无序扩张与修复机制僵化的问题。由于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的方式处于萌芽
阶段,需对该行业出台相应政策予以规范,明确行业准入、评价、退出机制以及
第三方企业在修复工作当中的责任划分,同时实践中也存在着关于第三方修复企
业的选任各地做法不一,也需对其予以明确。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代修复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设立生态修复基金
我国生态修复基金现处于萌芽阶段,且大多以矿山、土壤修复为主。目前湖
南出台了《湖南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专项基金的方式保障生态修
复工作的开展,其中资金来源规定由采矿权人在银行专项账户中存入足额基金。
而后编制《矿山生态修复保护方案》,以此为依据核定计提生态修复基金总额以
支持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自然主管部门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修复工
作基金的使用予以监管对不履行修复责任的主体进行罚款,若严重者则协调相关
部门予以公益诉讼进行兜底。从形式上看该规定更多带有保证金的特点而非基金。
对于生态修复基金的设立,首先应构建起完整合理的资金体系,旨在于建立起综
合性的生态修复基金,细化对于如矿山治理、流域补偿、土壤恢复等重点领域的
资金使用流程,从而在经济上保障代修复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则需扩展生态修
复基金的来源,资金来源要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除了政府出资之外还应当包含
其他社会主体如高污染企业的出资或是公益捐款,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并通
过市场化运作来确保资金充盈。最后严格生态修复资金的使用,由自然主管机关
以及环境组织共同对基金的使用予以审查,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委托第三方主体
开展代修复工作时,做到基金仅用于生态修复工作,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二)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
规范第三方生态修复企业需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相应的产业政策,完善准入
机制,以增进其行业规范性。建立评价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标准,以提升修复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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