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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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自行代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修复,决定的做出不依赖刻板的司法程序,自
               身程序短小简便易于发挥制度的能动特点。
                   其次,实现社会成员的环境协同治理。协同治理理论最初起源于物理学,后

               广泛应用于管理学,而后被环境法学者引入环境治理体系中。协同治理理论强调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依据公共事务的不同需求,凝聚不同主体的资源和专业优势,
               以合力促使最终目的的达成。
                   公法框架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参与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既包含行

               政机关,又包含赔偿义务人、专家和修复机构,多元主体的协力合作能够实现社
               会成员共同参与的环境协同治理,使公法框架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协同治理
               理论侧重多元主体协作配合特征相契合。

                   一是对行政机关而言,2015 年两办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目的是要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关
               切政绩因素的情况下,能调动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对受损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二是对赔偿义务人来说,从私法框架下法院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单
               纯赔偿了事,转向公法框架下赔偿义务人主动加入和赔偿权利人的磋商程序中,

               有效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
                   三是在代修复程序中参与进来的专家和环境修复机构。专家提供咨询论证,
               环境修复机构实际实施修复行为,他们与行政机关和赔偿义务人以合力共同实现

               修复生态环境的同一目标。公法框架下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能集结不同社会成员
               的力量与资源,形成切实有效的环境协同治理。
                   再次,满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公法框架和私法框架下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现的各自特征来看,公法框架下,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磋商,
               获得参与和表达渠道,诉求得以申述,在平等语境中自愿签署磋商协议,在和谐

               氛围中受到环境保护教育,减少以后再实施污染行为的可能。行政机关在公法框
               架下清晰定位自身职责所在,承担起国家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同时,根据《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赔偿权利人应当主动开展磋商,磋商启动的主动性

               保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容忽视。环境修复机构因公法框架提供的程序简明快捷,
               能迅速投入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修复的工作中。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明确,通过公法
               框架满足自我利益期待,有利于该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在私法框架下,侵权
               人必然要参与法院庭审,通过质证、抗辩等,与相对方形成对抗的力量,这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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