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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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当中检察院应当排除在外,原因在于作为司法机关其欠缺环境行政机关的专业性,
               且生态修复的周期过长若检察院参与其中会导致修复效果不佳以及司法资源浪费
               的后果。代修复制度本质上是将侵权人的行为责任转化为经济责任,因此当相关

               主体完成生态修复工作之后,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中的支出。在代修复过程中存
               在以下问题需要加以探讨。
                   (一)代修复费用的管理使用问题
                   代修复将侵权人的行为责任转化为经济责任无疑需要责任人在经济上有着相

               应的承担能力,当侵权人主体灭失或其经济实力无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时,会
               导致法院判决沦为空判,最终还是由政府与社会为其违法行为买单。故需拓展修
               复资金的来源,以保证代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建立起生态修复基金,为代
               修复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关于代修复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在实践当中有以下 4 种

               做法:将代修复费用交由法院专门账户;代修复费用上缴国库;移交至地方专用
               财政账户;支付至专用资金账户。由此可见,在实务当中代修复费用无统一做法,
               缺乏规范,应做出统一规定。将资金交由法院管理会给法院带来资金的管理负担,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上缴国库或是移交至地方财政则由于资金使用法规的缺位

               会导致资金使用申请程序繁琐,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交付至专用资金账户,
               虽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但是需要有效的监管以避免被挪作他用。故需出台相应政
               策对其作出统一规定。

                   (二)代修复监督问题
                   在实践当中生态修复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院监督与行政机关监督 2 种模式。
               法院在实务工作中为保证案件的有效执行形成了自己的监督模式,如江西法院探
               索出的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同时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修复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生态的修复情况。虽然法院所探索出的监督方式有着较高

               的可操作性,但是会有司法权越位于行政之嫌,且法院专业性不足以及生态修复
               具有长期性特点,司法机关监督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与修复效果不佳的后果。
               而行政机关在监管方面有着更大的优势,无论是自行开展还是委托第三方修复,
               由于拥有着较强的专业性,且能够对修复工作进行长期的跟踪监管评估,行政监

               管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探索出一套行政机关主导、公众参与的监督体系来
               保证修复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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