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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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发展
互动,为其提供充分的政策信息并进行咨询。在政策环评实践中,各公众参与主
体在不同阶段的参与意愿可能会发生变化,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参与方式进行
调整。
(五)及时获取完整易懂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决策的前提,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均会影响公众参与
的有效性。技术含量高的信息只能被少部分公众理解,不同媒介(如报纸、广播、
网络)传播的信息能被不同层次的公众所接受。因此,环评单位必须向公众提供
简洁、通俗易懂的报告,准确说明拟议活动的基本情况、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的
减缓影响的措施等。建议政策环评公众参与在政策环评初期、中期、后期进行多
次公示,每次公示内容专业化程度逐渐加强,公示时间要足够充分,采用政府网
站、微信平台、官方微博等多样化、便捷化公示渠道,以确保公众能获取完整、
及时、可及、易懂的政策信息,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六)有效采纳意见并及时反馈
公众透过各种参与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拟议活动主办单位的尊重、
采纳和回应。德国强制要求政府对公众意见做出书面解答,加拿大、日本在多阶
段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要求将每一阶段公众意见的反馈均体现在下一阶段书面材
料中,以实现及时反馈,如对执行手册的意见反馈体现在计划书中,对计划书的
意见反馈体现在评价书中。将公众参与引入政策环评是为了完善政策,而非是“为
参与而参与”的妥协。在建立公众参与式的环境治理模式中,应进一步探索政策
环评公众参与的反馈途径,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完善公众意见反馈的硬约束。
(七)加强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为防止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需加强环境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提高公众的环评知识水平及能力;构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信息公开,促进公众
参与互动,为公众提供发声渠道,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政策环评;建立健全公众参
与全过程监督机制,规范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众参与的程序,强化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诉诸法律是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手段,亟须提供
明确、有力而又独立的受法律支持的诉讼机制,保障受影响的公民能有效获得法
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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