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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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发展



               其他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不同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均有明确规
               定。但目前仍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等现象。为避免公众提出重大反对意
               见,某些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选择在公众关注度较低的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

               内容不够通俗易懂,且公示时间较短,使得公众不能充分了解项目信息,进而无
               法给出有效意见。
                   (六)公众意见采纳及反馈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在“必要时,可以通过适

               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该表述为“可以”式的软约束,何为“必要”
               情况,通过何种“适当方式”反馈,均无明确规定。某些环评单位只把公众意见
               统计归纳、列入表格并简单阐述,缺乏对所收集公众意见的详细论述分析。个别

               单位对真正切中要害的反对意见只听取、不采纳,极大降低了公众参与效率。行
               政部门也应当尊重和考虑公众意见,不能只把公众作为咨询对象而非治理的主体。
                   (七)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公众的环保意识、环境知识及参与环保活动的机会,是影响公众有效参与的
               重要因素。虽然近几年国家环境保护宣传极大地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但公众

               主动参与环保活动的意愿与能力仍然不足。据调查研究,公众虽然对环评的重要
               性和价值有清晰的认知,但对环评的了解程度、参与意愿和参与率较低。法律中
               尚未明确非政府组织(NGO)在公众参与中的地位,在实践中 NGO 尚未真正进

               入制度化参与程序中,只能以宣传、倡导、推动舆论关注等作为主要参与手段。
               《环境保护法》规定,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市级以上的专门团体。公
               众获得法律保障的门槛较高,争取司法救济的积极性不高。近 4 年来,人民法院
               审结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不足全部案件的 1%,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更少,
               且以民事诉讼为主,公众参与权缺乏实质性的保障。


                   三、政策环评公众参与完善策略

                   (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规范

                   将国内外环评公众参与各要素进行对比,以期为完善中国政策环评公众参与
               提供借鉴。完善的制度是公众参与有效实施的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
               等国的立法均将政策列入环评范围。2021 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正
               式开展了第一批政策环评试点项目,可借此时机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机制进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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