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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环评,积累公众参与政策环评的科学经验。适时在法律层面将政策列入环评对象,
并对公众参与作出程序性规定,再将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从而切实保障公众的
环境权益。
(二)公众参与尽早介入
对于公众参与时机,国外提倡“早参与原则”及“全过程参与原则”。尽早
参与可使拟议政策的发起主体从一开始就接收到公众直觉性和经验性的意见;参
与时机过迟,将提高吸纳批判性公众意见的成本,且政策调整空间有限,容易激
化各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在美国、德国等环评开展较早的国家,公众参与开始于
环境影响程度确定前,并贯穿评价过程始终。建议政策环评在政策制定之初,即
政策问题界定阶段,就适时引入公众参与,此时面对的问题更一般和广泛,公众
参与门槛降低,更有利于一般公众意见的表达。
(三)公众参与主体多元化
关于公众参与主体,美国基于“受影响”和“感兴趣”的界定原则,制订了
详尽方案确定各公众参与的主体与职责;欧盟则特别强调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借鉴国外经验,中国需制定详尽的参与公众筛选方法,根据有关机关、专家、公众、
NGO 等在政策环评中的影响力、重要性以及参与能力、参与意愿等,从不同类
别的主体中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选取参与者以保证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代表性。
(四)公众参与方式多样化
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听证会、座谈会、咨询委员会、民意调查问卷等,其中,
听证会是国际普遍采用的方式。美国有一整套详尽的听证会制度,能够确保广泛
有效的公众参与;德国允许公众通过口头方式表达诉求,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
我国政策环评的公众参与方式可进一步完善,根据各公众主体影响力与参与意愿
的不同,开展多种形式、不同深度的公众参与。基于影响力与参与意愿提出多样
化公众参与方式。
对影响力较大且参与意愿强烈的政府部门等决策机构可保持深入合作,在政
策环评全过程定期开展工作汇报及情况讨论;对影响力较大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
的专家可在环评全过程保持定期联系,邀请并开展不同专题的专家讨论会,确保
决策的合理性;对影响力相对有限、参与意愿较低的群众等在政策初期及时了解
他们的需求,并在政策后期进行宣传,使其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确保信息公开;
对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参与意愿较为强烈的 NGO 等,可在政策环评不同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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