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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与咨询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Consultation in the New Era
与政策环评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包含具体细节。2019 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涉及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其草案形成至后
评估过程中都应当有公众参与,但没有涉及公众参与政策环评的规定。可见,中
国政策环评公众参与缺乏法律基础。
(二)公众参与时机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初次公众参与的时机为环评报告
书编制单位确定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然而,实践中环评介入建设项目的时间较晚,
直接导致公众参与滞后,与西方国家在提出工程概要时即引入公众参与相比,不
利于公众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提出意见。《环评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规划环评
初次公众参与的时机为草案报送审批前。此时的成文规划术语较多且文本庞杂,
调整和重编成本巨大,对参与公众的素质要求很高,且容易导致主管部门对公众
参与的回避。
(三)公众参与主体
《环评法》规定的公众参与主体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其中不包括
具体参与公众的数量、职责等要求,且“有关”“相关”这种模糊概念给拟议活
动的主办单位以可乘之机,可能从自身利益而非相关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参
与主体,从而损害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实践中,政策制定的主体为追求环评工
作效率,有意避开组织化公众参与,主要咨询行政单位及专家意见导致社会公众、
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主体的诉求难以直接表达。
(四)公众参与方式
目前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公众参考方式包括:听证会、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等。实际中,常以问卷调查及专家论证会为主,较少采用听证会。《环
评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听证会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程序进行。这一程
序赋予拟议活动的主办单位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举办、如何举办听证会以及
选取何人为公众代表等均由其决定,导致听证会不能真实反映公众意愿。此外,
调查问卷的内容和格式经常针对性不强,设置的问题内容不够深入,在敏感问题
上一笔带过;可能存在造假现象、找人代写、查无此人、公众姓名及联系方式不
全等问题较多。
(五)信息公开与获取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方式包括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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