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新时期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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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
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通过国家、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行政和后勤管理系统
1991 年,原环保总局颁布《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对其在
使用和管理、配置、折旧和报废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
说明。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是原国家
环保总局于 2007 年颁布的,对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设施、应
急监测设备、特殊设备的配置等进行了规范。
2012 年,原环保部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
识)制作规定》,对我国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
进行了规范。
第五节 环境监测及评价标准
一、关于环境检测的规范
“环境监测标准”通常指的是“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即《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测量方法》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用以对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
测,并对取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进行规范。《环境监控技术规范》是《环
境监控技术规范》的一部分。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为
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
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各类标准的总称。环境监
测指的是人们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的监视性测定活
动,一般情况下,它包含了物理指标测定,化学指标测定以及生态系统的测定。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严格的制定程序以及明显的技术性和时
效性等特征,它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则和计划的重要基础,是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基本保证,是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要点,也是提升环境质量,推动环境科学
技术进步的动力。中国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摩托车和轻便摩
托车噪声测量方法》等有关环境检测方法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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