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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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第二节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一、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植物新品种产权和保护意识淡薄
中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
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实施也才 20 年时间,多数育种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品种权观
念淡薄的状况还未根本扭转,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
还没有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促进育种技术持续创新的根本动力和政策
手段加以利用和推动。
(二)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缺乏有效措施
有关品种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在农业科技和经济管理中
缺少品种权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在对农业科研教
学单位和科技人员业绩评价中还没有或者很少将品种权纳入评价指标体系,重成
果鉴定、轻专利、轻品种权,重奖励、轻市场,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仍旧
习惯于“数论文,报奖项”的成果管理模式,知识产权管理与农业科技管理脱节。
(三)维权困难,执法力量薄弱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
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
碍排斥外地企业和优良品种,以及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部分种子企业对新品种保护制度还不够了解,有的甚至不理解,习惯于无偿使用
优良新品种。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几年来,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现象时
有发生,而且随着新品种授权数量的增加,侵权案件有上升的势头,侵权行为更
加隐蔽,查处、取证更加困难。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
定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
新品种保护的配套法规不够齐全(如侵权损失赔偿的法定额度等),使行政与司
法部门在执法时面临无据可依的困难,尤其是遇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
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相似的植物新品
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差异很大。
由于种子管理部门刚进入品种权的执法体系,受人员、交通工具、经费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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