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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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定义都避而不谈,而是从划定哪些东西属于知识产权这个角度来间接明确知识产
             权概念的。
                 1967 年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共有 21 条,其中第 2 条第
             (8)款以列举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下了定义:“(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
             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是指专利。(4)
             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同时公约第 16 条规定对公约不得做任何保留,所以可以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包括中国已经接受了知识产权的定义。而此公约的(8)款是一个兜底的条款,
             其可以充分包容以后一切新出现的客体,所以作为育种家辛勤智力成果的农业植

             物新品种也应该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内。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法律确认性、无形性、可复制性、专
             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结合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完全满足知识产权的几个特性要求,下面
             逐一分析:
                 首先,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获取必须通过专门的法律确
             认或授权。例如,专利权需要通过专利申请人向法定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由主管

             机关审查批准,并且在审查合格后由国家颁布专利证书。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同样
             需要严格的法律申请和确认程序:《条例》的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详细规定
             了申请品种权的法律条件和审批程序。
                 其次,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具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的特点。知识产

             权的保护客体是信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客体是“农业植物新品种”。“农
             业植物新品种”本身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作为生物遗传信息的表达形式,
             它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是无形的,而不是生物遗传信息的载体。生物遗传信
             息的载体是农业植物的具体的植株,而不是农业植物新品种。另外,农业植物新

             品种权是经过 DUS 测试后才被赋予的,这就保证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本身是可以
             再生产的,其繁殖材料是可以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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