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农业生产与管理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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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农业新品种引进
再次,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具备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品种权作为一种专有权体
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未取得品种权人的同意授权下,除法定情形外,其他人
不得使用品种权人的智力成果,即品种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其二是对同一客
体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法律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品种权的存在。
在《条例》的第六条和第八条都有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
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适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八条规定,一个农业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
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农业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最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也同样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在国内申请而赋予的
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本国有效,若想享受在国外的保护必须依据国际条约或外国法
律的规定重新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不会自动延续到国外。为了保证先进技
术的传播,降低后续研发成本,使公众更好地享受到新成果,各国都对知识产权
设定了一定的期限,超过了保护期的知识产权失效,智力成果进入公共领域。中
国的《条例》中,第二十条和三十四条都给予了相应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外
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
照本条例办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
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 15 年。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定义范围,还是具体分析农
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特点,都充分满足了知识产权的需要。所以,农业植物新
品种权是一项新兴的知识产权的结论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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